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095430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自104年2月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縣議會議員代表六人,鄉(鎮)民代表會代表六
人,專家學者五人,由縣長遴聘之。
委員任期四年,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第一項民意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
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