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縣議會議員代表六人,鄉(鎮)民代表會代表六 人,專家學者五人,由縣長遴聘之。 委員任期四年,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第一項民意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 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