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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高梁暨大、小麥保價收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審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74年12月28日
第五十條
各機關收購有季節性之農產品、或散布各地區之產、砂、石、原料、 手工製品等,不能以招標、比價、議價方式辦理時,得由主辦機關擬定 收購辦法及價格,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及審計機關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