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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5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9日
第三十七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 建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