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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第二十七條(設置火災鑑定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 委員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