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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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
  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
  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
  金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