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505033301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 9月11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9110092611-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9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2年 5月 7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201266901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22條;增訂第19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暨編制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2年 8月13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202349701號令修正發布第 21條條文暨編制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20357610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0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4年 5月18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40144620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0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5年 5月10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501317001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6年 5月 2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 096012273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405082321號令修正發布第 11條;刪除第6條、第18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505033301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第10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
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中聘任之。若有實際需要時,再由院長徵詢中心
內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須為本院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研究中心設立後,其主任之聘任,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
研究中心置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本院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
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下轄之專題中心各置執行長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專題領域
之本院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
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
可者,得再連任一次。副主任任期不得跨越主任之任期。專題中心執行長
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研究中心下轄之研究計畫各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研究計畫
之本院研究人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為無給職
。

研究中心設業務會議,其組成、召集辦法及職權,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
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各級研究人員之聘審,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
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
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各該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
或長聘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中心業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
會審議。
研究中心合聘人員參與業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
中心陳請院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