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各級倫理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20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31401658號函修正第6點、 第7點、第9點、第14點、第16點;刪除第17點
法規體系: / 總統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六、人員所屬或業務承辦一級單位之主管,因檢舉或其他情事,知疑有違
    反本院倫理規約或其他應由學組級倫理委員會管轄案件,應即進行初
    步調查。
    檢舉應使用真實姓名並檢附證據,以書面提出。以匿名檢舉,非有具
    體對象及充分事證者,不予處理。
    人員所屬或業務承辦一級單位之主管於第一項調查後,認所涉行為若
    成立即有違反倫理規約之虞者,應即檢具相關事證,提請人員所屬學
    組之學組級倫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並得由院長直接交付審議。
    知有違反本院倫理規約第六點案件者,得直接向人員所屬學組之學組
    級倫理委員會檢舉,或由當事人自請調查。
    依檢舉提出前項案件,符合第二項規定者,應於接獲檢舉後十四個工
    作日內立案並通知檢舉人。

七、學組級倫理委員會審議案件,得由召集人委請二至三位委員或學者專
    家組成調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送請委員會審議。如為違
    反本院倫理規約第六點案件,調查小組應有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
    少二人,必要時亦得邀請法律專家提供書面意見。
    學組級倫理委員會調查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得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
    ,並得邀請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本院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學組級倫理委員會因調查案件必要,而請求本院或各所處中心協助調
    取證據者,有關單位應配合提出。
    學組級倫理委員會對參與調查或列席之委員會外學者專家及當事人之
    身分,應予保密。出列席學組級倫理委員會議之人員,對會議內容亦
    應予保密。

九、學組級倫理委員會審議違反倫理或利益衝突規範案件,應依本院倫理
    規約作成以下決議:
    (一)經認定有違反倫理情事者,應載明理由,視情節輕重,決定下
          列適當懲處或其他措施,陳報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所有當
          事人及相關單位,並於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本院權責單位為
          後續之處理:
          1.參加並取得學術倫理相關課程及證明。
          2.口頭或書面告誡。
          3.限制各類學術活動及研究計畫之申請。
          4.限制使用各項學術行政資源。
          5.停止兼任本院或各研究所(處、中心)主管職、行政職、各
            委員會職務。
          6.不得核准合聘、借調、兼職或兼課。
          7.不得提出升等或長聘之申請。
          8.撤銷、廢止或追回本院曾頒發之獎項及獎金。
          9.追回由本院預算執行之部分或全部研究經費。
         10.學術研究績效不得評為第二級以上。
         11.重新評定學術研究績效,並追回學術研究獎金。
         12.留職停薪。
         13.違反情節重大,足認不適任研究工作者,不予續聘或提前終
            止聘約。
         14.其他適當之措施。
    (二)未能認定違反倫理情事者,應載明理由,陳報院長,將調查結
          果以書面通知所有當事人及相關單位。
    (三)檢舉案件經調查結果證實係誣告者,得對檢舉人提出適當懲處
          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第一款措施,得依個案情形訂定一定期限。
    經學組級倫理委員會決議應採取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或第十三目懲處
    措施者,應公布審議結果。其他情形,由學組級倫理委員會視違反倫
    理情節之輕重,決定是否提請院方公布審議結果。

十四、院級倫理委員會應通知當事人其得以書面或口頭答辯,倘認有重行
      調查之必要時,並得邀請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本院有關單位人員列
      席說明。
      前項重行調查如為違反本院倫理規約第六點案件,得再送請原審查
      人以外相關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
      第七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於院級倫理委員會準用之。

十六、院級倫理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作成以下決議:
      (一)維持學組倫理委員會原審議結果。
      (二)變更學組倫理委員會原審議結果。
      依前項第二款決議變更原審議結果者,應敘明變更之理由。如涉及
      原懲處措施或強度之變更者,應載明變更後之懲處措施或強度,並
      敘明理由。
      經院級倫理委員會決議應採取第九點第一款第八目或第十三目懲處
      措施者,應提請院方公布審議結果。其他情形,由院級倫理委員會
      視違反倫理情節之輕重,決定是否提請院方公布審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