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國家安全局律平字第1090001371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一、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著有功蹟者。
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
    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
    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蹟者。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

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法所定各項工作之個人,對我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
績或有特殊優異事蹟表現者,除國家安全局主動推薦外,應經國家安全局
以外之有關情報機關推薦,依本辦法之規定頒給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