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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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制定依據

1. 國家情報工作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得對各情報機關以及對本法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
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給予
下列種類之獎勵:
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前項之評鑑、獎勵基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但本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情報機關所屬從事大陸地區人員情報蒐集之情報人員著有功績
、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得由各情報機關自訂獎勵基準報請其上級機關
同意後,編列預算支應,為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
同一事蹟經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獎勵後,不得重複為第二項但書之獎勵。
2. 獎章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現行法規)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
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
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