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總統府秘書長核定修正發布第5點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應不予公開。
    具名檢舉之陳情案件具下列情事者,受理陳情單位應衡酌予以保密之
    必要:
  (一)檢舉人須非屬匿名、冒名,且有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須具體明確。
  (三)陳情內容須已具體指明違法情事。
    陳情書之信封或內容註明密件或請本府對陳情身分保密者,經受理陳
    情單位檢視陳情內容後,認無保密必要者,以非機密文書處理。
    第二項所稱違法,包括刑事不法、行政不法及民事侵權行為等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