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成果獎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9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31401677號函修正第3點、 第4點、第9點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7月20日中央研究院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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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中央研究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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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3月26日中央研究院公共字第911300113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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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中央研究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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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中央研究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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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中央研究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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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中央研究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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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070504036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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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090500999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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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090509073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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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0050913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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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11401152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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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9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31401677號函修正第3點、 第4點、第9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須於國內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
    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自擔任專任助研究員、助理教授、或相當職級未滿八年
          (以申請當年度八月一日計算)。但申請人於此期間曾生產或
          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每一出生數再延長二年。
    (二)於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或公私立大學院校有專任職務者(不含
          博士後研究人員)。

四、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須提供五年內在國內任職期間發表之代表著作至多三篇
          (不含學位論文),不以中文為限。若為學位論文擴充或修改
          後發表之著作,申請人須提供說明其擴充或修改內容及創新性
          ,並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列為代表著作。
    (二)申請人需附上五年內研究出版品目錄及其研究領域之相關學者
          專家推薦函二封。
    以上代表著作及研究出版品目錄係以發表日起至申請當年度八月一日
    止五年內計。

九、得獎人如涉有違反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者,
    依前述規定辦理;院外得獎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