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業於民國一零 五年八月十日公布並於同日施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有關應申報財產之 數額及其他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定義方面,復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授權不 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公告之,為使本條例之申報義務人得以明確得知應申報 之財產範圍,爰參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擬具「政黨及其附隨 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八條第三項關於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 值之財產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