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制定公布,
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
、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
相關法律之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之。」為使民眾及社會各界明瞭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並利內政部及各
地方政府配合本法修正相關宗教財團法人之監督規定,爰依據本法之授權
,訂定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以宗教財團法
人之捐助章程、名稱及設立許可方式為認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