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資料通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施行迄今,
其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茲為切合實務
作業,周延通報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家事事件法用語,將「死亡宣告裁判書」修正為「宣告死亡事
件裁判書」。(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切合實務,將通報週期「以七日為一週期」修正為「七日內」。(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精簡文字,刪除「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提供之資
料」等文字;將「同一週期內」修正為「通報期限內」。(修正條文
第五條)
四、為避免引用之條次變更而需配合修法,及死亡宣告登記與死亡登記之
逕為登記程序不同,將「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及
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修正為「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
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並增列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後,如死
亡資料有異動更新者,應將更新資料重新通報。(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為使戶政機關及早掌握死亡資料,將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六十
日後」修正為「三十日內」,應查明通報機關(構)是否依規定通報
。(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