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40830454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 、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立法總說明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內政
部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
百年十一月九日辦理修正。茲因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六
月十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且兵役法第二十五
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之二業將「軍事基礎訓練」之軍事二字予以刪
除,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增列有關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
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發給等規定,計修正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本辦法所定役男薪俸
    、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列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薪俸發給基準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列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
    副食費發放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列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學位有進階者,亦由用人
    單位通報主管機關辦理薪俸之調整發放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定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對象,以一般替
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限。
〔立法理由〕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爰將第一階段及第
二階段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增列為本辦法所定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
副食費之發放對象。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基準發給:
一、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六個月之當月末日止,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自服役滿六個月之次月起,依義務役一等兵之薪給。
三、管理幹部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辦理基礎訓
    練所需分隊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區隊長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基準發給:
一、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碩士學位者,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具博士學
    位者,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薪俸,除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副學士或學士學位
者,依義務役上兵之薪給發給外,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條例第五條之二修正條文,將第一項第三
    款之「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二、按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薪俸之發給,與研發替代役
    役男相同,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發給。另有關其第二階段服役期間
    薪俸之發給,除副學士或學士者係依義務役上兵之薪給發給外,具碩
    士學位者,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發給;具博士學位者,依義務役少尉
    之薪給發給,亦均與研發替代役役男相同。準此,爰增列第三項明定
    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薪俸,除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副學士或學士學
    位者,依義務役上兵之薪給發給外,其餘準用第二項研發替代役規定
    辦理,俾資簡明。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般替代役役男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之主、副食費,自其前往報到日起算,
核發至撥交需用機關前一日止;其薪俸核發至結訓當月月底止;驗退時,
其薪俸及主、副食費核發至驗退生效之前一日止。
一般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之主、副食費,自其撥交需用機關之日起算
,核發至專業訓練結訓當月月底止;其薪俸核發至結訓當月月底止。但專
業訓練與基礎訓練結訓日同月時,不再重複發放當月薪俸。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分發服勤
單位之日起,按月發給。但分發始月之薪俸及主、副食費,已依前項規定
發給者,不再重複發放;其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
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給。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
前往報到日起算,核發至結訓當日止;驗退時,其薪俸及主、副食費核發
至驗退生效之前一日止。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
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按月發給;其始月或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
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給。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刪除「軍事」二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
二、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爰修正第四項
    及第五項規定,增列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
    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發放期限規定。
三、第三項未修正。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由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依前
三條規定填製發放表冊,於當月發薪日十五日前層轉主管機關發給。但一
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期間與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之
薪俸及主、副食費,由訓練單位依徵集令、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入營通
知填製發放表冊。
各需用機關依權責所發布之人事命令,應副知主管機關、訓練及服勤單位
,俾憑造送相關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異動表冊。研發替代役役男
於第二階段服役期間,由碩士學位進階為博士學位者,由用人單位通報主
管機關辦理;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學位有進階者,
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刪除「軍事」二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
二、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爰於第一項增
    列產業訓儲替代役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填製發放表
    冊規定。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學位有進階者,亦由用人單位
    通報主管機關辦理薪俸之調整發放,爰修正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