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替代役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21160001號函修正第3點、第 5點、第6點、第1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5月30日內政部(89)台內役字第8964963號函訂定全文14點 ,並自89年6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5月18日行政院台八十九內字第1 4060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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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6月4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10080615號函修正第3點、第5點 、第11點,並自91年6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91年5月21日行政院臺內字第0 910022372號函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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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4月21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0920080242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第2點、第3點,並自民國92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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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9月4日內政部役政司(九二)臺內役字第092000977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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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30830244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2點、第3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內政部替代役 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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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70830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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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0年4月23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01050333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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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21160001號函修正第3點、第 5點、第6點、第13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
    下簡稱本部)次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役政司司長及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有關機關、地方政府
    役政單位、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役政司副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部役政司人員調
    兼之。

六、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