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
下簡稱本部)次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役政司司長及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有關機關、地方政府
役政單位、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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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役政司副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部役政司人員調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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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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