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
署長兼任;三人為副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國防部軍醫局
副局長、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下
列機關(單位)、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派(聘)兼之。
(一)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
(二)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代表一人。
(四)臺灣內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五)臺灣外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六)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七)臺灣耳鼻喉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九)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十)臺灣精神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十一)其他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一人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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