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內政部內授役管字第108107060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 2點至第5點、第8點、第16點、第17點、第24點、第28點(原名稱:內 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替代役公共行政役、社會役及消防役(災
    害防救勤務)之需用機關,負責其綜合規劃及督導等事項,相關業務
    另由本部役政署辦理。

三、本部役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他本部指定之單位為公共行
    政役、社會役及消防役(災害防救勤務)之服勤單位,負責其督導、
    考核及管理等事項。

四、公共行政役、社會役及消防役(災害防救勤務)役男(以下簡稱役男
    )專業訓練由本部或商請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

五、役男之分發作業方式如下:
    (一)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由本部商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參
          考役男專長,分發至距離役男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
          關服勤為原則。
    (二)非屬前款之其他役男,以訓練成績及志願公開分發,並得依一
          般替代役役男戶籍地服役分發作業原則辦理。

八、役男勤務項目如「內政部替代役役男輔助性勤務內容項目一覽表」。

十六、服勤單位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實施列管
      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
      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
      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資料隨役籍移轉。

十七、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八週前,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報送退
      役名冊,本部核定後製作退役證明書,服役期滿時發給役男。。

二十四、服勤單位服勤單位應於規定期限(月報表於次月五日前、季報表
        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十五日前)將訪視成果統計月報表、獎
        懲人次統計月報表、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月報表、公益服務執行
        情形季報表及運用役男協助反毒工作執行情形季報表送本部。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服勤單位應立即妥為處理,
        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部。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
        件,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核定停役事宜。

二十八、役男符合「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或應
        勤務需要,經本部核准者,得請調變更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