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80265061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及第6點附表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有關重測成果檢查之主辦機關業務劃分如下:
  (一)內政部地政司主辦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主辦下列事項:
        1.重測業務由國土測繪中心辦理者(以下簡稱中心辦重測業務)
          ,其第一級及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2.重測業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以下簡稱地方辦重
          測業務),其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地方辦重測業務第一級成果檢查之執
        行事項。
    執行重測成果檢查前,國土測繪中心測量隊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擬訂第一級成果檢查實施計畫送國土測繪中心備查;國土測繪中心
    應擬訂第二級成果檢查實施計畫送內政部備查。

四、重測成果檢查之作業項目如下:
  (一)控制測量。
  (二)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及聯測。
  (三)地籍調查。
  (四)界址測量。
  (五)協助指界。
  (六)電子檔及製圖。

六、重測成果檢查應依實施計畫規定之進度及順序依序檢查,其檢查項目
    、細目、種類、級別、型式、水準及合格品質水準之分類,如附表一
    ;抽樣檢查計畫表,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