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有關重測成果檢查之主辦機關業務劃分如下:
(一)內政部地政司主辦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主辦下列事項:
1.重測業務由國土測繪中心辦理者(以下簡稱中心辦重測業務)
,其第一級及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2.重測業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以下簡稱地方辦重
測業務),其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地方辦重測業務第一級成果檢查之執
行事項。
執行重測成果檢查前,國土測繪中心測量隊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擬訂第一級成果檢查實施計畫送國土測繪中心備查;國土測繪中心
應擬訂第二級成果檢查實施計畫送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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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測成果檢查之作業項目如下:
(一)控制測量。
(二)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及聯測。
(三)地籍調查。
(四)界址測量。
(五)協助指界。
(六)電子檔及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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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測成果檢查應依實施計畫規定之進度及順序依序檢查,其檢查項目
、細目、種類、級別、型式、水準及合格品質水準之分類,如附表一
;抽樣檢查計畫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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