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第二點規定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與條件證明文件 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定為建築新技術、新 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前項之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試驗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申請重新指定,重新指定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原指定期限屆滿重新申請指定者,應檢附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 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相當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 C)水準之認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