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23857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具有第二點規定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與條件證明文件
    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定為建築新技術、新
    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前項之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試驗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申請重新指定,重新指定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原指定期限屆滿重新申請指定者,應檢附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
    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相當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
    C)水準之認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