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該法第二十五條第
五項規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
法人,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
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為使外交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編製上開資料有法令規定可茲遵循,
爰擬具本辦法,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工作計畫擬訂之原則及應記載內容。(第二條)
三、經費預算編製之原則及格式。(第三條)
四、工作報告編製之原則及格式。(第四條)
五、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應依外交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第
五條)
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明定預算
書及決算書格式。(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