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外交部外經發字第10633503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立法院咨請總統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九二
0三一號令公布「國際合作發展金會設置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其第一項
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
算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二項規定:「前項
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鑒於本部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國合會)之主管
機關,爰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授權,訂定「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其要點
如下:
一、明訂依本條例所指公布實施前已從事相關業務人員之適用對象(第二
    條)。
二、明訂依本條例所指照顧之項目,計有三項慰問金(第三條)及喪葬補
    助費(第四條)。
三、明訂主管機關得委託國合會辦理受理申請、書面審查及依核准處分執
    行核發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事務(第七條)。
四、載明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修正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有第四條所定情
    形之一者,亦適用本辦法規定(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