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外交部外條法字第110255001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係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
行。為配合「財團法人法」區分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就其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辦理查核方式與查核結果公開等節,採取
不同監督密度;復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規範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
、監察人兼職費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及董事長及其他從業
人員薪資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已廢止,委由
各主管機關視需要訂定,爰擬具「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
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及政府
    捐助財團法人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財務
    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第五條)
二、增訂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等職務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
    從業人員薪資規範。(第十二條)
三、主管機關對於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查核方式及查
    核結果之公開。(第十三條)
四、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