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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駐外館處處理展餘品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3月4日外交部外經貿一字第 093330007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6點;並自93年3月4日起生效(原名稱:外交部所屬各駐外機構處 理展覽餘品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7年12月16日外交部外(57)情二字第23934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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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2年1月15日外交部外(62)國三字第00965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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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9年7月16日外交部外(69)國二字第15023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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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3月4日外交部外經貿一字第 0933300071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6點;並自93年3月4日起生效(原名稱:外交部所屬各駐外機構處 理展覽餘品注意事項)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