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7日外交部外人考字第113410176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3 點,並自113年3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外交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外交部外人二字第09140035960號函訂定發布,自91 年5月6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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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外交部外人二字第0984003415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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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外交部外人考字第 1034151712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第5點至第7點、第9點、第15點;增訂第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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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外交部外人考字第10541530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第3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0點、第12點、第14點至第17點、第 19點;增訂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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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外交部外人考字第 10541562830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9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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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外交部外人考字第10941528650號函修正發布第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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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外交部外人考字第1094153974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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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0日外交部外人考字第1124101115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第7點、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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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5月7日外交部外人考字第113410176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3 點,並自113年3月8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一
年五月十五日訂定以來,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三月
二十日。茲因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
正公布,期透過申訴制度之變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調解制度之設立,完
善整體性騷擾防治制度,併考量本部實務作業情形,修正本要點規定。本
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公務人員及非公務人員發生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及處理程序、適用
    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適用本要點及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擾防治法應向地
    方主管機關申訴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修正一般同仁、擔任主管職務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處理、調查及決
    議人員應分別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修正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成員人數、組成及性別比例規定。
    (修正規定第八點)
四、新增不具調查權限時,應依限移送並通知當事人及地方主管機關規定
    。(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新增本部知悉時應依相關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規定。
    (修正規定第十點)
六、新增具權勢地位之主管人員涉及性騷擾事件,且情節重大,得先行停
    職或調整職務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七、新增駐外機構知悉或接或性騷擾事件時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十
    二點)
八、新增申訴人提出申訴之方式、本部接獲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
    事件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以及有性騷擾防治法不予受理之情形,移送
    地方主管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五
    點)
九、修正申評會評議程序,包含申訴調查小組之成員組成、申訴案件結案
    期限起算時點等,以及新增調查報告書應具備之內容。(修正規定第
    十七點)
十、修正公務人員不服申訴事件決定之救濟規定,並刪除得向本部性騷擾
    申訴評議委員會申復程序。(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十一、新增非公務人員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事由。(修正規定第二
      十四點)
十二、新增政務人員得向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申復規定。(修正規定
      第二十五點)
十三、新增性騷擾申訴事件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得對申訴人議處規
      定。(修正規定第二十六點)
十四、新增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成立案件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以及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將調查結果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之規
      定。(修正規定第二十七點)
十五、修正被害人保護措施,本部及駐外機構應主動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扶
      助。(修正規定第二十八點)
十六、新增駐外機構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人員準用本要點,並得向本部提起
      救濟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十點)

法規異動

修正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