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於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辦理時,以其所
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復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四項
規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程序、得委
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爰
訂定「國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
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會之任務。(第二條)
三、本會委員人數、組成、性別比例及消極資格。(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委員任期及出缺時之補聘(派)兼。(第五條及第
六條)
五、本會之開會頻率、主任委員未能出席之指派會議主席、委員出席之規
定。(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本會開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出席人數及會議決議相關規定。(第
九條及第十條)
七、經費之來源。(第十一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