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二等三等列管軍品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配分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18652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除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
形得採限制性招標外,採選擇性招標,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又同條第
三項規定,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配分,應加入國製
產值比例、廠商級別加分、合理成本分析、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額度及項
目等考量;其評選項目與配分,授權主管機關國防部會商其他主辦機關經
濟部及科技部定之。茲為因應二等三等列管軍品採購,招標機關擬訂招標
文件需要,爰訂定「二等三等列管軍品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配分基準」(
以下簡稱本基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基準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者,應納入之評
    選項目(第二點)。
三、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者,除必要評選
    項目外,得依事實需要擇定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第三點)。
四、最有利標評選應採行之方式(第四點)。
五、評選項目之配分基準(第五點)。
六、一等列管軍品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得準用本基準(第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