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評價聘雇人員遴選、招考規定如下:
(一)遴選:
基於業務推展、延續專業技能,凡具所需特殊專長之校級軍官
或上士階以上士官,或經責任中心辦理之建教合作班訓練屆滿
者,得由進用單位按實際需要辦理面試,並組成評審會,依資
格審查標準(附件三、四)審查建議人選,依前點規定簽奉權
責長官核定。
(二)招考:
由營運中心擬訂招考計畫,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或委託有
關單位辦理,其相關考選事項如下:
1.應編成考選會辦理考選事宜,主任委員由主官擔任,副主任
委員由副主官擔任,委員由有關部門納編擔任之。
2.考試項目:
(1)一般及專業科目筆試:按實際需要訂定。
(2)口試(或實作):按實際需要訂定,並組成委員會執行口
試或實作等工作。
(3)體檢:須經地區軍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依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一般體格檢查項目完成檢查。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規定辦理進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5.違反國籍法規定。
(四)評價聘雇人員進用,由各進用單位按規定審查,依前點規定簽
奉權責長官核定,並應完成下列資料備查:
1.資料審查表。
2.自傳。
3.人事保證書(如附件五)。
4.勞動契約書(如附件六)。
5.學、經歷證件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6.地區軍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含驗血及胸
部X光檢查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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