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評價聘雇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國防部軍備局國備綜合字第1120022442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附件三、附件四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7月2日國防部(91)修傑字第2086號令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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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國防部昌明字第094000749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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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國防部選返字第09500005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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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國防部選返字第09600121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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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9年8月24日國防部軍備局國備綜合字第0990012764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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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03年12月30日國防部軍備局國備綜合字第103001761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2點、第5點、第6點、第13點(原名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 基金-基金聘雇人員評價聘雇(生產作業)管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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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國防部軍備局國備綜合字第1060006696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26點(原名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基金聘雇人員評價 聘雇(生產事業)管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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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國防部軍備局國備綜合字第108000644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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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09年1月3日國防部軍備局國備綜合字第1090002674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及第5點附件三、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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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1年8月9日國防部軍備局國備綜合字第1110200395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5點、第6點、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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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國防部軍備局國備綜合字第1120022442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附件三、附件四

立法總說明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評價聘雇管理作業規定自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訂定
生效,曾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八月九日。茲
為提升遴選人力素質,確保各項工作經驗傳承及業務推動,爰修正第五點
附件三及附件四遴選人員資格審查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評價聘雇人員遴選、招考規定如下:
    (一)遴選:
          基於業務推展、延續專業技能,凡具所需特殊專長之校級軍官
          或上士階以上士官,或經責任中心辦理之建教合作班訓練屆滿
          者,得由進用單位按實際需要辦理面試,並組成評審會,依資
          格審查標準(附件三、四)審查建議人選,依前點規定簽奉權
          責長官核定。
    (二)招考:
          由營運中心擬訂招考計畫,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或委託有
          關單位辦理,其相關考選事項如下:
          1.應編成考選會辦理考選事宜,主任委員由主官擔任,副主任
            委員由副主官擔任,委員由有關部門納編擔任之。
          2.考試項目:
           (1)一般及專業科目筆試:按實際需要訂定。
           (2)口試(或實作):按實際需要訂定,並組成委員會執行口
              試或實作等工作。
           (3)體檢:須經地區軍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依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一般體格檢查項目完成檢查。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規定辦理進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進用︰
          1.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二十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5.違反國籍法規定。
    (四)評價聘雇人員進用,由各進用單位按規定審查,依前點規定簽
          奉權責長官核定,並應完成下列資料備查:
          1.資料審查表。
          2.自傳。
          3.人事保證書(如附件五)。
          4.勞動契約書(如附件六)。
          5.學、經歷證件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6.地區軍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含驗血及胸
            部X光檢查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