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官科艦艇作戰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3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人整字第1130036444號令修 正發布第7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幕僚及教測職歷練:
    (一)幕僚及教測職區分為作戰訓練(含陸岸單位指揮職)、人事行
          政、情報(含測量)、後勤(兵器保修)、計畫、戰系、科技
          研發等職類,其交流方式如下表,發展體系如附件六。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2)

    (二)艦艇作戰軍官於尉官艦職歷練,每一職序層級任滿一年以上檢
          討調整派任陸岸幕僚職或擇優選派教測職務,任期以一年六個
          月為限,少校、中校、上校完成艦職歷練後,由司令部依全軍
          人力現況主動檢討,其派任優序以「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
          部」所屬戰術暨測評中心、戰技訓測中心教測職類優先,陸岸
          指揮職及專業幕僚職務次之,職缺統計表如附件七;另依據各
          職類任職員額需要,除作戰訓練專長外,優先培養另一專長,
          俾利有效人力分布,滿足本軍中、高階軍官人力需求。
    (三)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人事軍務處)、艦
          隊指揮部檢討部份職缺(統計表如附件八),提供陸戰隊指揮
          部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人員交流歷練,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
          培育優秀人才。
    (四)為使本軍計畫單位及海軍造船發展中心人事派任更臻周延,避
          免出現個別單位編現比過低而影響任務執行,故前述單位編設
          「海軍官科」編現比不低於全軍「海軍官科」整體編現比 5%
          為原則。
    (五)第一次分流(該年班結束候選少校艦職,於任官後第十一年)
          以前,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幕僚歷練職類。
    (六)第一次分流後,循幕僚職發展人員,其幕僚屬性為一般參謀(
          般參),於取得專業幕僚資格後,則循專業幕僚職向上發展,
          惟基於艦艇指揮職需要或個人意願改變,於經管年班內,得列
          選指揮職(回任)。
    (七)第一次分流後,循指揮職發展人員,再調任幕僚職時,以派任
          所具歷練之幕僚專長職類為原則,惟基於實況需要,得改循其
          他職類取得專長後循經管發展。
    (八)第二次分流:該年班結束候選中校艦職,於任官後第十七年。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經管交流,增加人事派任彈性外,提升艦艇作戰軍官本職專長
    ,爰修訂交流職缺。
二、依海軍司令部113年4月25日國海人整字第1130033926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