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輔導幹部亡故申請忠義狀及後備軍人旗覆蓋靈柩實施規
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訂定生效,迄今未修正
。茲為配合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及國防部組織調整,
爰修正本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現行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修正本規定訂定
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修正銜稱。(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配合第六點覆旗儀式及編組原則等附件規範,明定覆蓋後備軍人旗者
為覆旗官,俾符覆旗儀式及編組內容。(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因覆旗儀式及編組原則係屬不同規範,故將編組原則移列附件三,後
續附件次序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六點及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