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幹部,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列權益:
一、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各項工作、服勤及訓練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為
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
二、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及士官晉任。
三、對輔導組織著有貢獻者亡故後,得申請忠義狀或覆蓋後備軍人旗。
四、輔導幹部及其眷屬如有喜慶或病困喪葬時,得視需要適時予以祝賀或
慰問。
五、參加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請領相關
給付。
六、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醫院就醫享有免掛號費及自費健康檢查減費
之優待。
七、輔導幹部個人及其眷屬發生重大變故,應適時慰助。
八、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國軍福利站及國軍英雄館享
有比照榮民之優惠。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擬訂,報請國防部
核定。
參加第十三條所定後幹班訓練之人員,得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
五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權益。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除書所定「第十八條規定」係誤植,爰將文字修
正為「第十七條規定」。
二、鑒於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輔導幹部平日協力全民國防、災害救援及動
員整備工作之辛勞付出,為激勵士氣及肯定其貢獻,期能長期持續推
行輔導組織之任務,強化輔導組織功能,爰於第一項第六款增列輔導
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醫院辦理自費健康檢查,可享有健康檢查減費之
優待。
三、有關輔導幹部自費健康檢查之專案項目或部分特殊生化檢查項目費用
折扣之具體內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擬訂健康檢查優待實施規定,
報請國防部核定,以為執行作業之依據,爰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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