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1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立法總說明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以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0六八三二一號令修正公布;並經行
政院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院臺綜字第一0七00二三0七三號令核定
,除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自一百零七年
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依本條例第
四十六條第二項明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
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金額、利率、期限、利息差額補助、
質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國防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定之。為落實
本條例所定優惠存款相關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訂定「陸海空軍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及審定機關。(第二條)
三、辦理優惠存款之條件及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項目。(第三條)
四、調降優惠存款利息之計算方式。(第四條)
五、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按審定之優惠存款金額及利率辦理,及以實際儲
    存金額計息之例外情形。(第五條)
六、辦理優惠存款開戶及儲存相關事宜。(第六條)
七、優惠存款之計息及相關事宜。(第七條)
八、優惠存款之辦理期限、續存手續及終止事宜。(第八條)
九、優惠存款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相關規定。(第九條)
十、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優惠存款契約指定到
    期日之計息及相關規定。(第十條)
十一、優惠存款申請質借之相關事宜。(第十一條)
十二、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辦理優惠存款期間不得提取,及實存期間之計
      息。(第十二條)
十三、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減少發給優惠存款利息之扣減方式。(第十三
      條)
十四、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優惠存款金額經審定減少後,不可辦理優惠存
      款金額之計息方式,及全數不得優惠存款人員之結清銷戶事宜。(
      第十四條)
十五、優惠存款利息之分擔、墊付及歸還等事宜。(第十五條)
十六、退伍除役軍官、士官有剝奪、減少、喪失、停止或暫停辦理優惠存
      款權利情事時之通報程序,以及溢領優惠存款利息之追繳事宜。(
      第十六條)
十七、年金改革節省之優惠存款利息經費挹注退撫基金之計算方式。(第
      十七條)
十八、存款人死亡辦理解約及其遺留財物處理方式。(第十八條)
十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