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第
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
訓練,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同條第六項並授權國防部訂定
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
、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茲為規範軍事學校及軍事訓
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務作業需要,爰訂定「
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
項目。(第二條)
三、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之折算基準。(第三條)
四、發給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書面證明之權責。(第四條)
五、申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作業程序。(第五條)
六、折減日數超過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處理方式。(第六條)
七、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考核權責。(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