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務滿二十年以上士官榮譽紀念章及紀念標頒授佩帶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1021569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4點(原名稱:國軍服務滿二十年以上士官榮譽紀念章(標)頒授佩 帶規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服制旗章

立法總說明

國軍服務滿二十年以上士官榮譽紀念章(標)頒授佩帶規定(以下簡稱本
規定)自八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訂定生效,曾於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
生效。茲因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爰修正本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法制作業規定,法規標題名稱不使用標點符號,爰修正名稱為「
    國軍服務滿二十年以上士官榮譽紀念章及紀念標頒授佩帶規定」。
二、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四點)
三、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以及調整榮譽紀念章及紀念標頒授作業組織層級,將原「
    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修正規定第三點
    )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