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1789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條,自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授權主管機關國防部會商其他主辦機關經濟部及科技部訂定同條第一項第
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可供軍事用途軟硬體之範圍與
一等至三等列管軍品之認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茲為因應
國防、軍事需求,及符合國防產業之特殊性,以利國內廠商爭取參與國軍
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機會,並促進國防產業發展,爰訂定「列管
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全系統、主要次系統、關鍵模組及技術備便水準之定義(第二條)。
三、武器及彈藥之範圍(第三條)。
四、作戰物資之範圍(第四條)。
五、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之範圍(第五條)。
六、一等列管軍品之認定基準(第六條)。
七、二等列管軍品之認定基準(第七條)。。
八、三等列管軍品之認定基準(第八條)。
九、列管軍品審議、認定程序及公告清單(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