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用兵後勤管理系統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3月23日國防部國勤後管字第1110073114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8點、第9點及第9點附件七至附件十,並自111年3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立法總說明

國軍用兵後勤管理系統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於一百零七年三月二
日訂定生效,迄今未修正。茲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
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
稱調整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原「國防參謀本部資通
電軍指揮部」,銜稱調整為「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爰修正本規定第
三點、第八點及第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後次室):
          1.策(修)頒國軍用兵後勤管理系統作業規定。
          2.統籌系統軟、硬體發展及維護。
          3.規劃系統各項表單設計、列管品項增(修)訂及計算公式訂
            定。
          4.督管各單位系統數據輸入正確性。
          5.督考建置單位作業情形,辦理考核評比。
          6.每月檢討各單位上線情形。
          7.本部各級主(官)管及參謀人員帳號之申請、審查開通、權
            限核賦等事宜。
          8.全軍每日後勤現況表呈報事宜。
    (二)各司令部與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司令(指揮)部)及
          其他建置單位:
          1.轉頒國軍用兵後勤管理系統作業規定。
          2.管制所屬部隊後勤戰力現況、戰損耗、座標、設施、衛勤及
            後勤整備補給庫房現況資料輸入。
          3.督導所屬部隊作業情形,驗證系統數據、品項、數據與實況
            是否相符,並辦理考核作業。
          4.所屬單位各級主(官)管及參謀人員辦理帳號申請、審查開
            通及核予權限等事宜。
          5.管制所屬單位後勤數據正確性及上線情況。
    (三)軍團級、聯兵旅級、營級、連級單位(含比照)
          1.督導所屬作業情形,驗證系統數據、品項與實況是否相符,
            並於每季實施考核作業乙次。
          2.管制所屬部隊後勤戰力現況、戰損耗、座標、設施、衛勤及
            後勤整備補給庫房現況輸入。
          3.軍團級單位(後勤處、組、科)每日稽核所屬單位上線情況
            ,並核對軍團後勤現況數據。
          4.每日後勤現況表呈送單位權責長官核定,由單位作業人員於
            線上輸入後勤現況資料。
          5.所屬單位各級主(官)管及參謀人員帳號之申請及審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序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成
    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
    銜稱調整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原「國防參謀本
    部資通電軍指揮部」,銜稱調整為「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爰修
    正相關單位銜稱。

八、團體評比及獎懲作業
    (一)執行構想:
          為落實用兵後勤管理系統數據、後勤資訊節點設備管制與裝備
          現況符合之目的,納編業管編成驗證稽核組,規劃運用線上稽
          核、計畫性督考(如:後勤整備督考)及無預警督訪等方式,
          針對全軍系統上線單位實施年度評比。
    (二)編組(如附件四):
          1.指導組:後次室次長、助理次長及後管處處長編成,負責督
            (指)導全案執行。
          2.驗證組:後次室業管副處長及參謀編成,負責執行驗證稽核
            全般事宜。
    (三)稽核對象:
          1.甲組: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
          2.乙組: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陸軍第
            十軍團指揮部、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陸軍後勤指
            揮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海軍艦隊指揮部、海軍保修指
            揮部、海軍陸戰隊指揮部、空軍作戰指揮部、空軍保修指揮
            部、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
            通電軍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3.丙組(聯兵旅級):陸軍所屬各聯兵旅單位、各地區支援指
            揮部、各基地廠及兵整中心、海軍所屬各艦隊、各大隊、各
            戰隊、各後勤支援指揮部、戰鬥系統工廠、補給件總庫及陸
            戰隊所屬單位、空軍所屬各聯隊、各後勤指揮部、各防空暨
            飛彈旅、各地區後備指揮部、各地區憲兵指揮部、資通電軍
            指揮部各大(聯)隊。
    (四)評鑑標準:
          年度評鑑總成績=(定期稽核成績+不定期稽核成績)/2
          1.定期稽核:每月針對國軍用兵後勤管理系統作業紀律辦理線
            上稽核,以資料傳輸、查詢稽核為稽核項目,稽核成績計算
            如下:
            上線率=(1–(未傳輸及未稽核總次數/應上線次數))%
          2.不定期稽核:
           (1)運用年度各項督考時機及不定期無預警督訪,依據檢查表
              實施評分(檢查表如附件五、附件六)。
           (2)資料正確性違失情況,依懲罰基準表辦理。
           (3)後勤資訊節點設備稽核:各軍種歷年運用部控後勤資訊預
              算所編列建置之後勤資訊設備均應專款專用,有遺失、管
              制不實、不當挪用(用於非後勤作業)之情事,即列為重
              大缺失檢討,每案視情節輕重,扣年度評鑑總成績一至十
              分。
          3.評鑑總成績七十分以上為及格,九十分以上者達獎勵標準。
    (五)團體評比獎懲規定:
          1.甲組:
           (1)年度評鑑總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取前二名,各頒發單位團體
              獎狀乙幀;第一名承辦人記功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二次及
              單位主官嘉獎一次,第二名承辦人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及
              單位主官嘉獎一次。
           (2)不合格單位主官申誡一次、業務主管申誡二次、業管人員
              記過一次。
          2.乙組:
           (1)年度評鑑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之績優單位,單位頒發團體
              獎狀乙幀;承辦人記功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二次及單位主
              官嘉獎一次。
           (2)不合格單位主官申誡一次,業務主管申誡二次、業管人員
              記過一次。
          3.丙組:
           (1)年度評鑑總成績九十分以上之績優單位,單位頒發團體獎
              狀乙幀;承辦人記功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二次及單位主官
              嘉獎一次。
           (2)不合格單位主官申誡一次,業務主管申誡二次、業管人員
              記過一次。
          4.將級人員及重要軍職主官(有職期敘獎者)一律事蹟存記,
            餘局部性督、指導、協辦及一般行政支援人員有功人員由年
            度下授獎點自行議獎。
          5.督導期間發現重大優缺點項目,足以提升或影響後勤整備事
            項者,得隨時辦理獎懲,俾達獎優懲劣,快賞快罰之目的。
          6.年度提升後勤部隊戰力及評鑑任務有功單位及人員,由本部
            依執行成效檢討議獎;不合格單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其施
            行細則等規定之程序及權責,由各單位依規定辦理。
          7.年度驗證績優單位將納本部會議(如:年度工作檢討會、國
            防部月會或其他會議)中頒發團體獎狀。
〔立法理由〕
一、第三款第二目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二。
二、第五款第一目至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

九、懲罰基準:為落實單位系統運作,訂定懲罰基準,懲罰類別如下:
    (一)資料傳輸:視當月未按時輸入次數,裁量單位檢討至申誡二次
          處分,詳懲罰基準表(一)(如附件七)。
    (二)查詢稽核:視當月未按時上線次數,裁量單位檢討至申誡二次
          處分,詳如懲罰基準表(二)(如附件八)。
    (三)帳號管制:視當月逾期帳號數量,裁量單位檢討至申誡二次處
          分,詳如懲罰基準表(三)(如附件九)。
    (四)資料正確性:視三十日內系統資料不實或錯誤遭糾舉次數,依
          情節輕重裁量申誡一次至記過二次處分,詳如懲罰基準表(四
          )(如附件十)。
〔立法理由〕
一、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