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二)國防部 99年6月18日國動軍事字第0990000395號令核定「國防
部動員整備連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
〔立法理由〕 依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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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用途:
連絡、協調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部業管動員整備單位
主官(幕僚長)或其指派人員前往致意:
(一)喜慶喪病之祝賀、慰問。
(二)榮膺團體(機構)重要職務之慶賀。
(三)榮獲各級政府(機構)或團體表揚楷模之慶賀。
(四)團體(機構)及法人所辦理之集會、慶典活動。
(五)遇重大災害致財物損失。
〔立法理由〕 一、酌修相關內容。
二、為符合作業實需,新增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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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用原則與標準:
各動員整備單位應依本要點辦理連絡訪視作業,所生費用,須覈實結
報,並遵守「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及下列作業規定及支用標準:
(一)由動員整備費(120110)項下支應。
(二)慎重致送對象,支用標準本節約原則,連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
,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需要而採購之,惟乙案總額不超
過新臺幣三千元整。
(三)本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同一病困之慰問, 3個月以內不
得重複。
(四)核發長官須以機關代表人身分饋贈,不得以個人名義為之。
〔立法理由〕 一、酌修相關內容。
二、為符合作業實需,本點第四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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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要求事項:
(一)各動員整備單位對協力全民國防、後備動員整備及後備軍人服
務之團體(機構)及個人,均應建立連絡、協調服務名冊(如
附件1),定期辦理聯繫訪問,以儲積動員整備能量。每年1、
7月完成名冊核校作業,呈單位主官(管)核定。
(二)參加連絡、協調服務對象各項活動時,應儀容端莊、態度誠懇
、行止合宜,以維單位形象。
(三)訪視祝慰經費應撙節支用,不得變相挪用與透支,並按「軍費
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規定」辦理結報。
(四)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後備服務中心)應將每月祝慰成果暨
經費支用情形,納入服務成效統計表,由各地區後備指揮部彙
整,每季呈報後備指揮部。
(五)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後備服務中心)核發名冊(如附件 2
),由單位每月登錄彙整、呈核備查。
(六)連絡、協調服務對象,應以設籍轄區者為限,但屬地區性協力
動員整備者,不在此限。
(七)辦理各項慶典、集會時,得視實際情況,酌邀協力全民國防及
後備動員整備業務團體(機構)及後備軍人、眷屬,共同參與
,俾增進相互了解與建立工作情誼。
〔立法理由〕 一、第六項移列至第一項,點次變更。
二、酌修相關內容。
三、配合條文修正,調整附件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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