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動員整備連絡、協調服務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後動組字第113 001937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4點、第6點、第8點及第8點附件1、附件2 ,並自113年7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動員整備連絡、協調服務作業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自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訂定,曾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茲為符合現行作業實需,爰修正本
規範,其要點如下:
一、更新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為符合現行作業實需,修正經費用途、支用原則與標準及要求事項。
    (修正規定第四、六、八點)
三、因應條文修正,調整附件順序,並酌修相關內容。(修正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
    (一)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二)國防部 99年6月18日國動軍事字第0990000395號令核定「國防
          部動員整備連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
〔立法理由〕
依據更新。

四、經費用途:
    連絡、協調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部業管動員整備單位
    主官(幕僚長)或其指派人員前往致意:
    (一)喜慶喪病之祝賀、慰問。
    (二)榮膺團體(機構)重要職務之慶賀。
    (三)榮獲各級政府(機構)或團體表揚楷模之慶賀。
    (四)團體(機構)及法人所辦理之集會、慶典活動。
    (五)遇重大災害致財物損失。
〔立法理由〕
一、酌修相關內容。
二、為符合作業實需,新增第五項。

六、支用原則與標準:
    各動員整備單位應依本要點辦理連絡訪視作業,所生費用,須覈實結
    報,並遵守「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及下列作業規定及支用標準:
    (一)由動員整備費(120110)項下支應。
    (二)慎重致送對象,支用標準本節約原則,連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
          ,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需要而採購之,惟乙案總額不超
          過新臺幣三千元整。
    (三)本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同一病困之慰問, 3個月以內不
          得重複。
    (四)核發長官須以機關代表人身分饋贈,不得以個人名義為之。
〔立法理由〕
一、酌修相關內容。
二、為符合作業實需,本點第四項刪除。

八、要求事項:
    (一)各動員整備單位對協力全民國防、後備動員整備及後備軍人服
          務之團體(機構)及個人,均應建立連絡、協調服務名冊(如
          附件1),定期辦理聯繫訪問,以儲積動員整備能量。每年1、
          7月完成名冊核校作業,呈單位主官(管)核定。
    (二)參加連絡、協調服務對象各項活動時,應儀容端莊、態度誠懇
          、行止合宜,以維單位形象。
    (三)訪視祝慰經費應撙節支用,不得變相挪用與透支,並按「軍費
          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規定」辦理結報。
    (四)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後備服務中心)應將每月祝慰成果暨
          經費支用情形,納入服務成效統計表,由各地區後備指揮部彙
          整,每季呈報後備指揮部。
    (五)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後備服務中心)核發名冊(如附件 2
          ),由單位每月登錄彙整、呈核備查。
    (六)連絡、協調服務對象,應以設籍轄區者為限,但屬地區性協力
          動員整備者,不在此限。
    (七)辦理各項慶典、集會時,得視實際情況,酌邀協力全民國防及
          後備動員整備業務團體(機構)及後備軍人、眷屬,共同參與
          ,俾增進相互了解與建立工作情誼。
〔立法理由〕
一、第六項移列至第一項,點次變更。
二、酌修相關內容。
三、配合條文修正,調整附件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