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9月21日國防部國勤軍整字第1110237531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檢查與報告
    (一)裝備檢查係各級主官(管)之職責,藉以瞭解其所屬裝備之妥
          善程度與保養修護效率。
    (二)裝備檢查種類區分如下:
          1.預防保養檢查:係裝備使用人或使用單位之技術官兵於使用
            前後,依各類裝備保養手冊執行有系統之定期保養檢查,進
            而排除故障、改進缺點、維持裝備妥善。
          2.主官裝備檢查:區分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兩種方式,由各級主
            官親自檢查,藉以瞭解裝備妥善狀況及修護效率。另各司令
            部及中央直屬部隊應自行訂定年度主官裝備檢查計畫,要求
            所屬各連、營、艦、中隊、大隊等單位(含比照)須依計畫
            週期實施檢查。
          3.高級裝備檢查:由各司令(指揮)部對其所屬部隊、廠庫、
            指揮部、地區後勤支援指揮部及專業工廠等單位,每年度採
            無預警方式實施之裝備檢查,並針對所屬之一級裝備保養檢
            查校閱,實施合格單位抽檢驗證,以落實裝備保養檢查機制
            。檢查範圍:包括各項裝備保養、各項設施維護實況抽測驗
            證以及現行有關政策法令之貫徹等。為免高級裝備檢查流於
            形式,對各項缺點,除應深入檢討原因,謀求改進外,並應
            追究缺失形成之責任。如有執行不當與不力者,均應嚴予查
            處。務求檢查與責任相結合,使檢查落實成效,並據以考核
            幹部辦理獎懲,於檢查完畢後,綜合研判彙整,將結果報國
            防部備查。
          4.特別檢查:含技術檢查、裝備鑑定及戰備檢查,以決定裝備
            妥善程度,供演習或作戰前研判戰力之參考。
    (三)裝備檢查實施要領如下:
          1.各級裝備保養檢查校閱,均應於年度各項演訓前執行完畢。
          2.每次檢查前,需確定檢查目的,針對所要求標準,選定適當
            檢查種類,充分準備後執行。
          3.各類型裝備必須隨時保持戰備狀態,檢查時依據裝備妥善標
            準判定缺點嚴重程度,以及檢查評分,不應著重表面之美觀
            (尤其嚴禁應付裝備檢查實施全面油漆、粉刷),而忽視實
            質之保養維護及可靠之妥善率。
          4.裝備檢查執行要領詳如附表一。
          5.裝備檢查以無預警之實況抽查驗證方式為主,書面資料督考
            為輔,以便獲得裝備真實使用狀況與戰備整備程度。
          6.裝備檢查應力求避免重複,可能時儘量合併實施。
          7.檢查資料須及時並確實加以綜合研判,根據研判結果,尋找
            缺點及形成原因,採取適當措施,予以糾正,並呈報上一級
            單位核備。
          8.保養維護,其最低標準應以達成當前任務為主,但須判斷未
            來任務需要,不斷研究提高,以達到最高標準。
          9.裝備操作、保養、檢查及修護應由完成訓練(接裝、兵科學
            校訓練等)、合格簽證或具相關證照人員全程在場督導或執
            行。
         10.執行裝備操作、保養、檢查及修護應依技術手冊及保修技令
            等文件,建立啟停步驟、保養需求卡或標準作業程序( SOP
            ),依步驟逐項檢查,並落實雙重檢查機制。
    (四)主官裝備檢查執行準據如下:
          1.軍團級主官每年對所屬旅級單位實施檢查一次。
          2.旅級主官分上、下半年對所屬營級單位實施檢查一次。
          3.營級以下單位主官每週親自主持及檢查;為加強各裝備檢查
            深度,應視裝備、系統現況啟動備便,並實施計畫保養實作
            驗證。因任務影響得延後執行,並記錄未執行原因,於當週
            視任務狀況補行檢查;旅級單位採無預警方式抽查,並將執
            行狀況記錄備查。
          4.各單位應依裝備特性(溫度、壓力等各項數值)擬訂主官檢
            查手冊,並依據手冊內容由主官、副主官與後勤部門主管分
            區同時檢查,以加強檢查深度及廣度。
          5.各級主官應排除各項外在因素依規劃期程實施檢查,瞭解單
            位裝備全般狀況、管制非妥善裝備修護進度及保養執行情形
            。
    (五)通用、專用裝備以及生產機器之檢查程序,由各司令部及中央
          直屬部隊視其特性自行訂頒實施。不屬各司令部及中央直屬部
          隊之單位,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據本作業規定之原則,協調有
          關業務支援之司令部及中央直屬部隊擬訂檢查程序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鑑於實務上肇生工作失慎案,爰增訂第三款第九目及第十目,明定裝
    備操作、保養、檢查及修護,應有完成訓綀等人員在場及標準作業程
    序。
二、為精進現行國軍主官裝備檢查制度,統一律定執行週期及管制作法,
    爰增訂第四款明訂主官裝備保養檢查執行準據。
三、第五款係由現行規定第四款移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