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軍網路:指國軍使用TCP/IP網路通信協定標準之網路總稱。
(二)國軍資訊網路( MINET,以下簡稱軍網):指國軍網路內提供
國軍人員資訊作業之網路環境。
(三)專屬網路(以下簡稱專網):指國軍網路內所有自主運作且與
他網隔離之專用網路,如指管網、戰情網及捷訊網等。
(四)學術網路( TANet,以下簡稱學網):指教育部與臺灣各學術
單位共同建立的全國性教學研究用網際網路系統。
(五)軍網人員帳號:提供志願役官、士、兵、編制內聘雇與文職人
員申請使用協調聯繫之軍網電子郵件帳號。
(六)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提供編制外聘雇人員申請使用協調
聯繫之軍網電子郵件帳號。
(七)軍網專案帳號:提供專案(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申請使用,
用於統一聯繫窗口與執行公務協調之軍網電子郵件帳號。
(八)軍網席位帳號:提供各項輪值席位人員申請使用,於輪值期間
執行公務協調之軍網電子郵件帳號。
(九)專網演訓帳號:提供戰演訓任務輪值人員申請使用,於戰演訓
期間專門執行戰情傳遞使用之專網電子郵件帳號。
(十)民網個人帳號:提供志願役官、士、聘雇與文職人員申請使用
,用於公務聯繫需求之民網電子郵件帳號。
(十一)民網單位帳號:提供編制資訊官、保防官(或政戰官)及編
階上校以上主官之國軍單位申請使用,用於單位公務聯繫需
求之民網電子郵件帳號。
(十二)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由國防部建置提供國軍人員於國軍資訊
網路環境,執行公務使用之電子郵件系統。
(十三)國軍戰演訓電子郵件系統:提供國軍戰演訓(含平時與戰時
)於專屬網路環境,執行指管通情訊息傳遞之電子郵件系統
。
(十四)國軍民網公務電子郵件系統:提供國軍人員於網際網路環境
,執行公務聯繫之電子郵件系統。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五款,明定軍網人員帳號之聘雇人員為「編制內聘雇人員」。
二、為提供編制外聘雇人員(如臨時聘雇、評價聘雇及基金聘雇等人員)
使用國軍電子郵件系統服務執行公務聯繫傳遞,爰增訂第六款,明定
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類別,後續款次配合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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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定權責劃分如下: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負責國軍各類電子郵
件系統肇生資料洩(違)密案件調查作業及郵件紀錄調閱審查
管制。
(二)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通次室)
:
1.負責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發展規劃與指導。
2.負責國軍電子郵件系統資安事件預防與安全稽察。
3.負責國防部建置電子郵件系統管理。
4.負責國防部建置電子郵件系統帳號開通、啟用、停用及權限
設定等維管作業。
5.協助國防部建置電子郵件收發紀錄調閱。
6.國防部聯參及直屬單位戰演訓郵件電子憑證註冊、製發、註
銷、繳回作業。
(三)國防部、國防部參謀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國防
部聯參):
1.負責所屬軍網專案、軍網席位、專網演訓、民網個人及民網
單位帳號初審與申請作業。
2.協助所屬軍網專案、軍網席位、專網演訓、民網個人及民網
單位帳號郵件紀錄調閱申請作業。
(四)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大學、中正
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司令部、指揮部、學校):
1.負責所屬軍網專案、軍網席位、專網演訓、民網個人及民網
單位帳號初審與轉呈作業。
2.負責所屬軍網專案、軍網席位、專網演訓、民網個人及民網
單位帳號郵件紀錄調閱呈報。
3.負責所屬戰演訓郵件電子憑證註冊、製發、註銷、繳回及稽
核作業。
4.保防部門負責執行電子郵件系統肇生資料洩(違)密案件調
查作業。
(五)帳號使用(管理)人員:
1.負責電子郵件帳號密碼保管責任。
2.負責軍網席位或專網演訓帳號電子憑證卡保管責任。
(六)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1.第四款各目所列事項。
2.負責資訊主幹網路維護管理與戰演訓郵件流量監測。
3.協助聯合作戰指揮中心、訓次室聯演中心等席位一般問題排
除。
4.戰演訓郵件簽章加密測通及故障回報。
〔立法理由〕 一、考量第六款已明定資通電軍權責,第四款爰配合刪除資通電軍權責。
二、第六款配合將資通電軍之簡稱修正為全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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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帳號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軍網人員帳號:個人得於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線上申請,由系統
完成資料比對後,立即啟用。
(二)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
一),並檢附任用命令或薪資證明等資料,經國防部聯參或司
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通次室複審,核准後賦予帳
號。
(三)軍網專案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二),並經
國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通次室複審
,核准後賦予帳號。
(四)軍網席位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三),並經
國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通次室複審
,核准後賦予帳號。
(五)專網演訓帳號:由各單位實際需求按申請流程(如附件四)向
通次室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五),核准後賦予帳號,續由各
用戶憑證註冊中心辦理製卡作業。
(六)民網個人帳號:由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六),並經國防部
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通次室複審,核准
後賦予帳號(流程如附件七)。
(七)民網單位帳號:由業務需求單位(部門)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六),並經國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
通次室複審,核准後賦予帳號(流程如附件七)。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酌予修正,以符實需。
二、增訂第二款,明定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申請程序,並增訂附件一
之申請表,後續款次配合調整。
三、配合第二款增訂附件一,修正規定第三款至第七款附件序次遞移;修
正規定第四款酌予修正,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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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帳號與密碼管理原則如下:
(一)軍網人員帳號、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軍網專案帳號及軍
網席位帳號:設置長度須介於二至十六個字元,第一個字元必
須是小寫英文字母,其餘字元之組成只允許小寫英文字母、數
字和底線(_)。
(二)專網演訓帳號:演訓環境代碼(cexe)+帳號首碼(二碼)+
帳號屬性(一碼)+流水號(三碼),合計十碼組成,帳號 @
後為演習網域名稱(如附件八)。
(三)民網個人帳號、民網單位帳號:設置長度須介於二至十六個字
元,第一個字元必須是英文字母,其餘字元之組成只允許英文
字母、數字和底線(_)。
(四)使用者配合系統要求定期(不得超過九十日)更改密碼一次,
密碼應妥慎保管,並不得將帳號轉讓他人使用。
(五)專網演訓帳號經審查核准後,統一建置且賦予初始密碼,系統
應要求使用者依密碼複雜性規則立即更換密碼,使用者應妥善
保管帳號密碼,嚴禁沿用初始密碼。
(六)軍網人員帳號、密碼遺失時,得透過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網頁「
線上個人帳號查尋」及「忘記密碼」功能,經輸入個人資料並
驗證無誤後,由系統自動回復相關資訊。
(七)民網個人帳號、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軍網專案帳號及軍
網席位帳號使用者如忘記帳號或密碼時,應向郵件系統管理單
位資訊人員通報,由管理人員於核對申請資料無誤後,告知帳
號並協助使用者辦理密碼變更。
(八)專網演訓帳號使用者忘記密碼時,應透過其他席位郵件或以電
話通知各權責單位業管人員登錄管制後,由業管人員協助辦理
密碼重設作業。
(九)各單位發現帳號或密碼遭非法定人員使用或有保密安全之虞情
形時,應立即通知郵件系統管理單位登錄管制,並循國軍電腦
緊急應變中心(MCERT)事件通報機制逐級回報。
(十)軍網人員帳號於使用者退伍當日自動停用,為避免人員交接疏
漏,將由系統保留九十日,期滿後未申請繼續保留,自動刪除
帳號。
(十一)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於使用者聘(僱)用契約終止後,
由系統管理員設定停用,為避免人員交接疏漏,將由系統保
留九十日,期滿後未申請繼續保留,刪除帳號。
(十二)軍網專案及軍網席位帳號逾六十日未登入,即由系統自動停
用帳號,避免無效帳號造成資源浪費;遇有需求應重新申請
。
(十三)軍網專案及軍網席位帳號管理人員異動,應使用該帳號寄送
異動資料至郵件系統管理員帳號,並經郵件系統管理員確認
後無誤後,始辦理資料更新。
(十四)民網個人帳號及民網單位帳號逾一百八十日未登入,將由系
統自動予以停用並保留一年,期滿後未申請繼續使用,則自
動刪除,並於每半年清校現有民網帳號造冊列管。
(十五)個人軍網帳號以一組為限,不得有多組帳號。
(十六)人員離退後因故復職者,於軍、民網個人帳號自動刪除前,
得由權責單位檢附相關證明,函送通次室審查核准後,恢復
使用帳號;帳號不需使用者,亦得函文註銷。
(十七)國軍電子郵件系統,限軍網專案帳號、軍網席位帳號及與部
外單位有公務聯繫需求之特定軍網人員帳號,得開通夾檔傳
輸功能。
(十八)前款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九),並經國
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審查,函轉通次室複審,
核准後開通夾檔傳輸功能;另後續各單位須定期每月清校核
准名單。
〔立法理由〕 一、配合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得申請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爰修正第一款及
第七款,明定該類人員帳號與密碼管理原則。
二、增訂第十一款,明定編制外聘雇人員於勞動契約終止時,該帳號之管
理原則,後續款次配合遞移。
三、修正規定第十八款附件序次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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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軍各系統研發或管制單位,於業管之系統(如:差假管理、會議室
申請等行政管理系統)有寄送郵件需求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十
),送所屬電子郵件系統管理單位審查,並經核准後,始得運用郵件
系統執行郵件轉送。國軍民網公務電子郵件系統不提供前項郵件系統
執行郵件轉送功能。
〔立法理由〕 附件序次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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