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4日國防部國通軟資字第1130217384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 4點至第7點及第5點附件二至附件七、第6點附件八、附件九、第7 點附件十;增訂第5點附件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國通軟發字第09900 0152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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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國通資安字第1040 0009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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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國通資安字第1090 23985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原名稱:國軍網頁式電子郵件系統管 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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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國通資安字第1110 09128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6點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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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國通軟資字第1110 234116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至第10點;增訂第5點附件六,原第6點附件六 、第7點附件七遞移至第6點附件七、第7點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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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國通軟資字第1120 0516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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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國防部國通軟資字第1120322450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第7點、第10點及第5點附件一、附件二;增訂第6點附件八,原第7點 附件八移列至第7點附件九,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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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4日國防部國通軟資字第1130217384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 4點至第7點及第5點附件二至附件七、第6點附件八、附件九、第7 點附件十;增訂第5點附件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立法總說明

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管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九年六月十日
訂定生效,曾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茲為提供編制外聘雇人員申請使用國軍電子郵件系統服務,執行
公務聯繫傳遞,爰修正本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國軍電子郵件系統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類別及其定義。(修
    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訂國軍電子郵件系統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申請程序與帳號及密
    碼管理原則。(修正規定第五點及第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軍網路:指國軍使用TCP/IP網路通信協定標準之網路總稱。
    (二)國軍資訊網路( MINET,以下簡稱軍網):指國軍網路內提供
          國軍人員資訊作業之網路環境。
    (三)專屬網路(以下簡稱專網):指國軍網路內所有自主運作且與
          他網隔離之專用網路,如指管網、戰情網及捷訊網等。
    (四)學術網路( TANet,以下簡稱學網):指教育部與臺灣各學術
          單位共同建立的全國性教學研究用網際網路系統。
    (五)軍網人員帳號:提供志願役官、士、兵、編制內聘雇與文職人
          員申請使用協調聯繫之軍網電子郵件帳號。
    (六)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提供編制外聘雇人員申請使用協調
          聯繫之軍網電子郵件帳號。
    (七)軍網專案帳號:提供專案(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申請使用,
          用於統一聯繫窗口與執行公務協調之軍網電子郵件帳號。
    (八)軍網席位帳號:提供各項輪值席位人員申請使用,於輪值期間
          執行公務協調之軍網電子郵件帳號。
    (九)專網演訓帳號:提供戰演訓任務輪值人員申請使用,於戰演訓
          期間專門執行戰情傳遞使用之專網電子郵件帳號。
    (十)民網個人帳號:提供志願役官、士、聘雇與文職人員申請使用
          ,用於公務聯繫需求之民網電子郵件帳號。
    (十一)民網單位帳號:提供編制資訊官、保防官(或政戰官)及編
            階上校以上主官之國軍單位申請使用,用於單位公務聯繫需
            求之民網電子郵件帳號。
    (十二)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由國防部建置提供國軍人員於國軍資訊
            網路環境,執行公務使用之電子郵件系統。
    (十三)國軍戰演訓電子郵件系統:提供國軍戰演訓(含平時與戰時
            )於專屬網路環境,執行指管通情訊息傳遞之電子郵件系統
            。
    (十四)國軍民網公務電子郵件系統:提供國軍人員於網際網路環境
            ,執行公務聯繫之電子郵件系統。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五款,明定軍網人員帳號之聘雇人員為「編制內聘雇人員」。
二、為提供編制外聘雇人員(如臨時聘雇、評價聘雇及基金聘雇等人員)
    使用國軍電子郵件系統服務執行公務聯繫傳遞,爰增訂第六款,明定
    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類別,後續款次配合遞移。

四、本規定權責劃分如下: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負責國軍各類電子郵
          件系統肇生資料洩(違)密案件調查作業及郵件紀錄調閱審查
          管制。
    (二)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通次室)
          :
          1.負責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發展規劃與指導。
          2.負責國軍電子郵件系統資安事件預防與安全稽察。
          3.負責國防部建置電子郵件系統管理。
          4.負責國防部建置電子郵件系統帳號開通、啟用、停用及權限
            設定等維管作業。
          5.協助國防部建置電子郵件收發紀錄調閱。
          6.國防部聯參及直屬單位戰演訓郵件電子憑證註冊、製發、註
            銷、繳回作業。
    (三)國防部、國防部參謀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國防
          部聯參):
          1.負責所屬軍網專案、軍網席位、專網演訓、民網個人及民網
            單位帳號初審與申請作業。
          2.協助所屬軍網專案、軍網席位、專網演訓、民網個人及民網
            單位帳號郵件紀錄調閱申請作業。
    (四)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大學、中正
          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司令部、指揮部、學校):
          1.負責所屬軍網專案、軍網席位、專網演訓、民網個人及民網
            單位帳號初審與轉呈作業。
          2.負責所屬軍網專案、軍網席位、專網演訓、民網個人及民網
            單位帳號郵件紀錄調閱呈報。
          3.負責所屬戰演訓郵件電子憑證註冊、製發、註銷、繳回及稽
            核作業。
          4.保防部門負責執行電子郵件系統肇生資料洩(違)密案件調
            查作業。
    (五)帳號使用(管理)人員:
          1.負責電子郵件帳號密碼保管責任。
          2.負責軍網席位或專網演訓帳號電子憑證卡保管責任。
    (六)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1.第四款各目所列事項。
          2.負責資訊主幹網路維護管理與戰演訓郵件流量監測。
          3.協助聯合作戰指揮中心、訓次室聯演中心等席位一般問題排
            除。
          4.戰演訓郵件簽章加密測通及故障回報。
〔立法理由〕
一、考量第六款已明定資通電軍權責,第四款爰配合刪除資通電軍權責。
二、第六款配合將資通電軍之簡稱修正為全銜。

五、帳號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軍網人員帳號:個人得於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線上申請,由系統
          完成資料比對後,立即啟用。
    (二)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
          一),並檢附任用命令或薪資證明等資料,經國防部聯參或司
          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通次室複審,核准後賦予帳
          號。
    (三)軍網專案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二),並經
          國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通次室複審
          ,核准後賦予帳號。
    (四)軍網席位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三),並經
          國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通次室複審
          ,核准後賦予帳號。
    (五)專網演訓帳號:由各單位實際需求按申請流程(如附件四)向
          通次室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五),核准後賦予帳號,續由各
          用戶憑證註冊中心辦理製卡作業。
    (六)民網個人帳號:由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六),並經國防部
          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通次室複審,核准
          後賦予帳號(流程如附件七)。
    (七)民網單位帳號:由業務需求單位(部門)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六),並經國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初審後,函轉
          通次室複審,核准後賦予帳號(流程如附件七)。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酌予修正,以符實需。
二、增訂第二款,明定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申請程序,並增訂附件一
    之申請表,後續款次配合調整。
三、配合第二款增訂附件一,修正規定第三款至第七款附件序次遞移;修
    正規定第四款酌予修正,以符實需。

六、帳號與密碼管理原則如下:
    (一)軍網人員帳號、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軍網專案帳號及軍
          網席位帳號:設置長度須介於二至十六個字元,第一個字元必
          須是小寫英文字母,其餘字元之組成只允許小寫英文字母、數
          字和底線(_)。
    (二)專網演訓帳號:演訓環境代碼(cexe)+帳號首碼(二碼)+
          帳號屬性(一碼)+流水號(三碼),合計十碼組成,帳號 @
          後為演習網域名稱(如附件八)。
    (三)民網個人帳號、民網單位帳號:設置長度須介於二至十六個字
          元,第一個字元必須是英文字母,其餘字元之組成只允許英文
          字母、數字和底線(_)。
    (四)使用者配合系統要求定期(不得超過九十日)更改密碼一次,
          密碼應妥慎保管,並不得將帳號轉讓他人使用。
    (五)專網演訓帳號經審查核准後,統一建置且賦予初始密碼,系統
          應要求使用者依密碼複雜性規則立即更換密碼,使用者應妥善
          保管帳號密碼,嚴禁沿用初始密碼。
    (六)軍網人員帳號、密碼遺失時,得透過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網頁「
          線上個人帳號查尋」及「忘記密碼」功能,經輸入個人資料並
          驗證無誤後,由系統自動回復相關資訊。
    (七)民網個人帳號、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軍網專案帳號及軍
          網席位帳號使用者如忘記帳號或密碼時,應向郵件系統管理單
          位資訊人員通報,由管理人員於核對申請資料無誤後,告知帳
          號並協助使用者辦理密碼變更。
    (八)專網演訓帳號使用者忘記密碼時,應透過其他席位郵件或以電
          話通知各權責單位業管人員登錄管制後,由業管人員協助辦理
          密碼重設作業。
    (九)各單位發現帳號或密碼遭非法定人員使用或有保密安全之虞情
          形時,應立即通知郵件系統管理單位登錄管制,並循國軍電腦
          緊急應變中心(MCERT)事件通報機制逐級回報。
    (十)軍網人員帳號於使用者退伍當日自動停用,為避免人員交接疏
          漏,將由系統保留九十日,期滿後未申請繼續保留,自動刪除
          帳號。
    (十一)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帳號於使用者聘(僱)用契約終止後,
            由系統管理員設定停用,為避免人員交接疏漏,將由系統保
            留九十日,期滿後未申請繼續保留,刪除帳號。
    (十二)軍網專案及軍網席位帳號逾六十日未登入,即由系統自動停
            用帳號,避免無效帳號造成資源浪費;遇有需求應重新申請
            。
    (十三)軍網專案及軍網席位帳號管理人員異動,應使用該帳號寄送
            異動資料至郵件系統管理員帳號,並經郵件系統管理員確認
            後無誤後,始辦理資料更新。
    (十四)民網個人帳號及民網單位帳號逾一百八十日未登入,將由系
            統自動予以停用並保留一年,期滿後未申請繼續使用,則自
            動刪除,並於每半年清校現有民網帳號造冊列管。
    (十五)個人軍網帳號以一組為限,不得有多組帳號。
    (十六)人員離退後因故復職者,於軍、民網個人帳號自動刪除前,
            得由權責單位檢附相關證明,函送通次室審查核准後,恢復
            使用帳號;帳號不需使用者,亦得函文註銷。
    (十七)國軍電子郵件系統,限軍網專案帳號、軍網席位帳號及與部
            外單位有公務聯繫需求之特定軍網人員帳號,得開通夾檔傳
            輸功能。
    (十八)前款帳號,由各單位彙整所屬申請表(如附件九),並經國
            防部聯參或司令部、指揮部、學校審查,函轉通次室複審,
            核准後開通夾檔傳輸功能;另後續各單位須定期每月清校核
            准名單。
〔立法理由〕
一、配合軍網編制外聘雇人員得申請國軍電子郵件系統,爰修正第一款及
    第七款,明定該類人員帳號與密碼管理原則。
二、增訂第十一款,明定編制外聘雇人員於勞動契約終止時,該帳號之管
    理原則,後續款次配合遞移。
三、修正規定第十八款附件序次酌予修正。

七、國軍各系統研發或管制單位,於業管之系統(如:差假管理、會議室
    申請等行政管理系統)有寄送郵件需求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十
    ),送所屬電子郵件系統管理單位審查,並經核准後,始得運用郵件
    系統執行郵件轉送。國軍民網公務電子郵件系統不提供前項郵件系統
    執行郵件轉送功能。
〔立法理由〕
附件序次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