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訊息通報系統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15910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交通通信

立法總說明

國防法規訊息通報系統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日訂定生效,曾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茲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
整,並因應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之修正,及加強通報作業之管理等業務實需,爰修正本規定,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配合本部組織調整,機關單位銜稱變更,依法制作業體例,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四點、第六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
二、增列各通報單位應指定法規資料通報作業之專責人員。(修正規定第
    三點)
三、增列通報單位擬定公告之法律制定、修正草案或廢止案,納入通報範
    圍,並明定英譯法規之通報範圍。(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法規命令通報範圍,增列依法律授權訂定之實質法規命令。(修正規
    定第七點)
五、修正行政規則之通報範圍,明定裁量、解釋性行政規則之通報及公告
    方式同法規命令。(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增列法律草案之通報作業流程。(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英譯法規之通報作業,已明定於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及國防部法規
    英譯作業規定,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九點。
八、末點之規定內容,無規範之必要性,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三點。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