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區開放民間電信業者申請設置基地臺使用要點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十八日訂定生效,迄今未作修正。茲為使國軍營區內設置基地臺安全無虞
,律定審核層級,強化督管作為,確保通安規範,爰修正如下:
一、規定名稱修訂為國軍營區開放民間電信業者申請設置基地臺作業指導
。
二、民間電信業者有於國軍營區設置基地臺之必要者,應向軍團(空軍聯
隊)級單位申請,並由軍團(空軍聯隊)級單位實施初審,經司令部
(指揮部)複審後報部辦理核定。
三、配合 111年部頒「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器材管理要點」,修訂民間
電信業者及委商維護工程人員使用民用通信器材規範。
四、新增機敏處所行動訊號維持作法,以利改善通訊死角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