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誤餐費及夜點費報支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國防部國主財會字第 1080003590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立法總說明

國軍人員誤餐費及夜點費報支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十
四日訂定生效,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
正施行。茲為配合作業實況並加強申領流程完備及管制機制,爰修正本規
定,其規定如下:
一、為加強誤餐費申領流程之完備性,爰新增誤餐費申請表格式。(修正
    本要點第一點)
二、為符合誤餐費、夜點費報支規範,爰新增並律定各單位辦理費款申領
    與核結,應結合公務執行型態、伙食團用膳實況等加強管控及審核機
    制之文字。(修正規定第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規定支給對象為國軍各級人員,因任務事實需要,事先經單位核定
    ,並按附表一至三格式及標準,核實列報。但文職人員或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各職類聘雇人員,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或勞動基準法規定
    支領超時工作加班費者,不得報支。
〔立法理由〕
一、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國軍各級人員,並無階級、職類之區分,爰文字酌
    予刪除。
二、為加強誤餐費申領流程之完備性,及考量個人報支應先事前經簽奉核
    定,並於事畢依誠信原則確認與事實相符後,始向所隸屬單位申請後
    具領核結,爰新增誤餐費申請表格式。
三、文職人員或適用勞基法各職類聘雇人員,已適用相關加班費規範,不
    得再報支,酌作文字修正。

六、各單位得參照本規定範圍內另訂補充規定實施管制,並切實嚴格執行
    審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申請事由浮濫,未具體闡述所執行之任務。
  (二)將誤餐費、夜點費作為福利,形成變相津貼。
  (三)以誤餐費、夜點費名義列報,結領現金移作他用。
  (四)至伙食團用膳或伙食團供膳時段有外出事實。
    經查證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情形屬實者,除追繳支領數額,並依法究
    辦,有行政疏失者,依規定議處。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誤餐費、夜點費報支規範及不重複支領原則,爰新增並律定各
    單位辦理費款申領與核結,應結合公務執行型態、伙食團用膳實況等
    加強管控及審核機制。
二、調修違反規定之追繳支領數額,並依法究辦等文字,以明確規定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