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軍法案件聲請羈押注意要點(101.09.05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國最高檢字第101000064 6號訂定發布全文20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立法總說明

「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軍法案件聲請羈押注意要點」前奉國防部95年4月2
1 日法浩字第0九五0000七三六號令頒,鑒因規範事項係屬案件偵查
之檢察事務核心事項,國防部本於行政機關之立場不宜律定,本署為使各
級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軍法案件,基於有利犯罪之追訴,並兼顧國家安全
與軍事需要,俾期軍事檢察官得適時適切行使羈押聲請權。爰訂定本注意
要點,全文共二十點,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本要點之目的。(第一點)
二、軍事檢察官應隨時掌握案件狀況,指示軍法警察(官)確實蒐證。(
    第二點)
三、軍事檢察官知悉被告為拘提或逮捕時,應立即指揮軍法警察(官)完
    成蒐證,並將相關事證載明移送書。(第三點)
四、軍事檢察官對於被告應即時訊問,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羈押原因及必要,應即聲請羈押。(第四點)
五、臚列聲請羈押之要件。(第五點)
六、犯罪嫌疑重大意涵。(第六點)
七、認定羈押原因之參考事項。(第七點至第十二點)
八、「有事實足認」之認定依據。(第十三點)
九、羈押必要之參考事項。(第十四點)
十、認定維護軍事安全之必要,應調查被告在營素行,及單位主官提出之
    具體事證審酌之。(第十五點)
十一、搜索獲致犯罪事證,應即完成法定程序,聲請羈押。(第十六點)
十二、軍事檢察官於聲請羈押後,應主動到庭執行職務,並靈活運用軍法
      警察(官)或單位主官之協助。(第十七點)
十三、聲請羈押獲准後,應即通知被告所屬單位辦理後續事宜。(第十八
      點)
十四、認軍事法院駁回羈押之裁定不當時,應即陳報檢察長,並提出抗告
      。(第十九點)
十五、軍事檢察署主官(管)對所屬軍事檢察官偵辦案件應負督導之責。
      (第二十點)

法規異動

訂定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