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檢索司法檢察書類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8日國防部國法法紀字第1110322350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系統使用人員為本部法律事務司(以下簡稱法律司)人員六員及本
    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憲兵、資通電軍指揮部、軍事情報局各一員,負責運用本系統管
    制、查詢所屬人員刑事案件偵結情形,並適時向司法機關陳述部隊意
    見。
    本部各局、司、室、參謀本部、軍事學校為查詢所屬人員刑事案件偵
    結情形,由法律司使用人員協查;電訊發展室由軍事情報局協查。
    本系統主機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系統開發(維護)員及系統管理
    員等高權限帳號,由法律司資訊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
署」,原後備指揮部銜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爰修正單位銜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