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系統使用人員為本部法律事務司(以下簡稱法律司)人員六員及本
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憲兵、資通電軍指揮部、軍事情報局各一員,負責運用本系統管
制、查詢所屬人員刑事案件偵結情形,並適時向司法機關陳述部隊意
見。
本部各局、司、室、參謀本部、軍事學校為查詢所屬人員刑事案件偵
結情形,由法律司使用人員協查;電訊發展室由軍事情報局協查。
本系統主機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系統開發(維護)員及系統管理
員等高權限帳號,由法律司資訊人員擔任。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
署」,原後備指揮部銜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爰修正單位銜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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