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處理官兵涉法案件與檢察機關聯繫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國防部國法法紀字第112012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增訂第5點附件三,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受理各憲兵隊傳真查詢現役軍人級職、服役單位等
    相關資料時,應即時查覆;被告為後備軍人或機敏單位人員,應電詢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戰情官或值日官後逕覆查詢單位(傳
    真行文查詢表、查復表格式詳附件一至附件三)。
〔立法理由〕
為落實「一百十二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決議,爰參考「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第四點附件三格式,於本點
增列附件三憲兵隊回傳檢察機關格式,以精進軍人年籍資料查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