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受理各憲兵隊傳真查詢現役軍人級職、服役單位等 相關資料時,應即時查覆;被告為後備軍人或機敏單位人員,應電詢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戰情官或值日官後逕覆查詢單位(傳 真行文查詢表、查復表格式詳附件一至附件三)。
為落實「一百十二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決議,爰參考「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第四點附件三格式,於本點 增列附件三憲兵隊回傳檢察機關格式,以精進軍人年籍資料查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