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0255250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條,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 1025531440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發
布施行後,歷經一次修正,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
為強化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審核作業之公平性、精進申請
作業程序及提高申請人投資誘因等事宜,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增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應辦理政策公告
    、辦理方式及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應
    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徵求可行性評估
    報告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初審程序。(修正條文第六
    條)
五、修正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通知申請人續
    行辦理事項及投資計畫書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增訂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應成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辦理審核及其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修正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主辦機關核定後之作業程序及明訂
    廢止核定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修正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初審通過後,機關續行辦理事項;
    修正公開徵求內容,增訂給予提出規劃構想書及初審通過者優惠條件
    ,該優惠條件之提出及審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修正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公開徵求內容之申請須知應包含事
    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增訂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主辦機關辦理公開徵求及通知初
    審通過者提出申請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一、修正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甄審會辦理事項,包含審定優惠
      條件及評審投資計畫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二、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得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
      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三、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各階段作業結果公開於主
      管機關資訊網路事宜。(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四、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主辦機關審核期間起迄
      時點及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