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對所屬事業機構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注意 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財政部臺財會字第10500538651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第3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規定,督導考核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機構
    )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執行情形,提升補(捐)助業
    務效益,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各事業機構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應指派專責單位或
    人員確實辦理下列事項,以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一)密切注意所訂作業規範是否切合實際需要,於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修正時,立即檢討應否配合辦理修正。
  (二)嚴格審核預算編列之補(捐)助事項,應確與機構業務具關聯性
        或善盡社會責任公益性質;對於預算未編列之補(捐)助事項,
        應妥慎衡酌補(捐)助之目的,並加強控管。
  (三)就補(捐)助案件核准日期、對象及金額等,透過相關檢核作業
        ,嚴防發生重複補(捐)助情事。
  (四)每年彙整補(捐)助業務之實際執行情形與成效,並提報董(理
        )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備查。
  (五)確實核對下列資料之正確性及一致性:
        1.按季於機構網站公開之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資料
          。
        2.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資料。
        3.每年決算時,依「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
          」規定,函報審計部並副知本部之補(捐)助其他政府機關或
          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