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以來,迄今已逾十年,其間未經修正。為因應
房地合一課稅制度之實施、相關法令更迭及稽徵實務需要,爰配合檢討修
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增訂應
適用本辦法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交易所得項目。(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免稅所得應分攤利息支出之計算分攤公式,定明購置固定資產土
地之資金及可明確歸屬之利息支出不納入分攤公式,並修正自有資金
及借入資金之計算規定;增訂營利事業出售債券免稅所得應分攤利息
支出之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