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1005101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 條,自發布日施行。但第2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自111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賦稅

立法總說明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四年
五月六日修正發布,同年三月一日施行。銀行業經營本辦法原第二條第二
款至第六款所定業務收入,為其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收入,考量
銀行業及信託投資業投資短期票券,同屬中央主管機關依銀行法核定之業
務項目,且與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經營短期票券自營業務類同,應歸屬
性質相同之業務收入,兩者租稅負擔允應一致;又銀行業買賣或持有中央
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產生之收入,依財政部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一0八0四五八六五二0號令釋,亦屬經
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收入,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銀行業依銀行法第七十一條第七款及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投資短
    期票券收入、買賣或持有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行
    定期存單產生之收入,非屬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修正條文第
    二條)
二、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