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設立或變更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131021973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7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 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立法總說明

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三
年一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並於同年七月十八日修正。茲配合一百十年五
月十八日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海運快遞
貨物專區設置要件及第七條申設文件規定,以及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修正
本辦法第七條賦予專區所在地海關核准申設及變更裁量權,爰修正本要點
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申請設立或變更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
,重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七條刪除原第四項授權規定,酌修第一點文字,以
    符法制體例。(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增訂審查小組應辦理事項,修正第二點
    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配合增訂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公告規定,增訂評估公告作業程序及不
    予受理事由。(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五點)
四、明確規範海關實地勘查結果尚有欠妥或不符規定者,應通知業者限期
    改善及業者申請展延之程序。(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及修正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六
    點規定,修正附件「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設施及設備需求表」及「審查
    作業流程圖」。(修正規定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7條